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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资质 医疗废物清理运输企业资质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日期:2024-11-24     浏览:1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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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医疗废物处理污染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第三条(行政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合作执行这些规定。第四条(产生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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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质等级企业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1、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2、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查检)和复印件;

4、办公及工作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查验)和复印件;

5、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6、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10人以上);

7、质量管理文件、作业标准和质量验收制度;

8、产品、设备清单(含型号、规格、技术指标、购置时间、制造商、运行状况等);

9、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信证明;

10、3年内有效项目证明材料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其中,可按规定自行在现场处置医疗废物的发电单位应向市环保局报告;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发电单位应当向当地和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第五条(收集)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废物混合使用。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每天至少收集一次医疗废物;巡回医疗、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应在医疗活动结束后立即完成。

医疗废物应按规定包装。其中,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样品、菌株、,病毒种子保存液和其他高危废物在包装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消毒。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和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规定》的要求。第六条(暂存)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存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暂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露天存放。化学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的安全要求。第七条(自行就地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1)规范从事医疗卫生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制度。(二)医疗废物不能通过陆路运输运输到集中处置场。

自行就地处置的具体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第八条(集中处置)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自行就地处置外,其他医疗废物应当收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招标确定。市环保局与中标人签订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并颁发了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九条(收集和运输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在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立的临时储存点收集和运输医疗废物。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临时贮存场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4小时收集一次;对于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场所,如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能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至少每48小时收集一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应向市环保局或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场所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收集和运输,集中处置单位应增加收运车辆数量,确保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第十条(转移和转移)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医疗废物转移给集中处置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填写转移单。集中处置单位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并根据转移单对接收到的医疗废物进行复查,经检查复核后,如果包装和标识符合要求,且接收到的医疗废物与转移单中包含的项目一致,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在转移单上签字。如果发现包装和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收到的医疗废物与转移单中包含的项目不符,集中处置单位应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当地或者县环境保护部门,由当地或者县环境保护部门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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